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我公司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利益,按照监管规定,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名称:富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1288号2层C2-09单元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为269648000000800
(四)许可证有效期:2025年02月24日
(五)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经营区域:全国区域(港、澳、台除外)
(七)联系方式:(021)38092933
(八)合作机构:
-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
- 2.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
- 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
- 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九)关联关系:富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富尔监事与平安寿险存在关联关系。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只有获得保险从业资格并在保险机构执业的人员方可从事保险销售,您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出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可通过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执业情况(https://www.insurcloud.com.cn/model/zxgg/index/)。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四、请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的相关规定以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五、请您了解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重大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六、根据《中华人民公司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了职业责任保险。
八、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或者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九、分支机构信息(截止2024年10月)。
序列号 | 省区 | 分支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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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东 | 富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写字楼4层415室 | 0532-80937571 |